为了加强我校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管理,规范回收程序,消除安全隐患,降低处置成本,特制定本制度,请校内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。
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化学废弃物,具有腐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,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要进行安全管理的危险废物。
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、包装及标注方法参见附录《危化品废弃物分类办法(试行)》。
第三条 各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单位(简称产废单位)负责按要求分类回收、包装废弃物,并贴标签;学院督促各产废单位将本制度上墙,并指派专人负责将废弃物统一收集、按时运至指定地点;保卫和校园管理处定期组织各学院收储、处置全校的危化品废弃物。
未按时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的,请各学院自行安全保管,等待下次收集。
第四条 产废单位必须按照《危化品废弃物分类办法(试行)》及化学特性分类回收废弃物,禁止混合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。
严禁直接丢弃、排放,或私自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;严禁将危化品废弃物放置在楼道、庭院等公共场所。
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剧毒、低燃点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。无毒无害的化学品废弃物不应混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。
第六条 各产废单位回收、存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、热源,保持良好的通风,并依据废弃物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。
第七条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安全、法律知识培训,并根据危化品特性进行相应的个人防护,确保人员财产安全。
第八条 如因不按《危化品废弃物分类办法(试行)》的要求严格分类包装,导致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燃、化学反应等,造成安全事故,或者因直接丢弃、排放、私自转移危化品废弃物等,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,由该单位赔偿损失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。
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保卫与校园管理处
2014年7月8日